标题: 南宁一店主致人轻伤被判刑八个月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admin333665    时间: 2019-2-19 19:38
标题: 南宁一店主致人轻伤被判刑八个月
俗话说“远亲不如近邻”,如果邻里间一言不合就着手,不只会破坏和谐的邻里关系,还会承担刑责。这不,在江南区某小区经营一家美发店的李某,就因一时冲动将隔壁一家水果店的老板代先生打伤。近日,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成心伤害案。李某因犯成心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  两街坊出于何因大动干戈呢?原来,李某在江南区某小区经营一家美发店,其隔壁是代先生经营的一家水果店,多年来两人风平浪静。但这和谐共处的关系在一个深夜发作了改动。
  1月4日23时许,李某在自己美发店门口和员工举办年终聚会。不久,代先生外出回来,准备洗漱歇息。因隔壁喧哗声太大,代先生觉得影响自己和孩子歇息,便出门理论。“各位老板,这么晚了还这么大声音,还让不让人歇息?”“我们办店庆,关你什么事?”兴头上的李某等人见有人败兴十分不愉快。
  双方为此发作口角,进而发作肢体冲突。因对方人多势众,代先生回店肆拿水果刀与李某等人坚持。其间,代先生摔倒,李某等人持烧烤钳、凳子以及废物铲等对其实施殴伤,致其右顶骨颅外板局部骨质外伤性残缺、头部累计留传8.1cm瘢痕、左肺伤害、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伤害。后经鉴定,代先生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。
  案发后,李某主动打电话报警,并合作公安调查。在审理期间,经调解李某与代先生达到调解协议,由李某赔偿代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000元,代先生对李某表示体谅。法院经审理以为,李某成心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成心伤害罪。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,并对代先生进行了赔偿,且取得了代先生的体谅,加之代先生持刀以对的行为激化了双方的对立,故可对其从轻处分。终究,李某因犯成心伤害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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